忻州网站建设企业名录公示(忻州门户网)

网站建设 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忻州网站建设企业名录公示,以及忻州门户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山西联创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西联创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网络营销服务提供商及互联网空间应用服务提供商,致力为企业用户提供成熟的互联网应用技术与专业的网络营销解决方案。联创凭借六年丰富的网络营销实战和互联网应用系统开发管理经验、成熟的应用系统解决方案、优秀的网络营销实战团队及专业的程序开发团队,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各类网络营销解决方案。联创服务涵盖网站运营管理、网站SEO、微信营销、竞价账户托管、整体公司网络外包、客服营销培训、域名服务、虚拟主机、企业邮箱、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服务器租用、服务器托管等领域。联创以创意为先导,以策划为基础,以执行为根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网络互动整合营销服务模式。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忻州网站建设企业名录公示,以及忻州门户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山西联创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山西联创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网络营销服务提供商及互联网空间应用服务提供商,致力为企业用户提供成熟的互联网应用技术与专业的网络营销解决方案。联创凭借六年丰富的网络营销实战和互联网应用系统开发管理经验、成熟的应用系统解决方案、优秀的网络营销实战团队及专业的程序开发团队,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各类网络营销解决方案。联创服务涵盖网站运营管理、网站SEO、微信营销、竞价账户托管、整体公司网络外包、客服营销培训、域名服务、虚拟主机、企业邮箱、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服务器租用、服务器托管等领域。联创以创意为先导,以策划为基础,以执行为根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网络互动整合营销服务模式。

法定代表人:卢芳珍

成立时间:2016-05-27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4099108000123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开发区项目孵化基地-102办公用房01号

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是2010-11-1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55号水利大厦D座东单元2002室。

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900563583422G,企业法人李江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进行计算机网络工程的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和城市信息数字化联网建设的投资与租赁;通信配套设备集成及设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忻州城通网络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忻州网站建设有哪些?

网站建设是指使用标识语言(markup language),通过一系列设计、建模、和执行的过程将电子格式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最终以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形式被用户所浏览。简单来说,网页设计的目的就是产生网站。简单的信息如文字,图片(GIF、JPEG、PNG)和表格,都可以通过使超文件标示语言、可扩展超文本标记语言等标示语言放置到网站页面上。而更复杂的信息如矢量图形、动画、视频、声频等多媒体档案则需要插件程序来运行,同样地它们亦需要标示语言移植在网站内。

网站建设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涵盖了许多不同的技能和学科中所使用的生产和维护的网站。不同领域的网页设计、网页图形设计、界面设计、创作,其中包括标准化的代码和专有软件、用户体验设计和搜索引擎优化。许多人常常会分为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网站不同方面的设计。网页设计是设计过程的前端(客户端),通常用来描述的网站,并不是简单的一个页面,一个网站是包括很多工作的,其中包括域名注册、设计效果图、布局页面、写代码等工作。

网站建设

中国人保财险忻州分公司

根据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公开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浩。地址是:山西省忻州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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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招标介绍?

忻州招标网隶属于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忻州招标网)为忻州本市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忻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忻州市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建筑企业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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